付法
[fù fǎ]

基本解释

1.谓交付法司论罪。
2.指传授佛法。

(1).谓交付法司论罪。 唐 张鷟 《朝野佥载》卷三:“ 襄州 胡延庆 得一龟,以丹漆书其腹曰‘天子万万年’以进之。凤阁侍郎 李昭德 以刀刮之并尽,奏请付法。 则天 曰:‘此非恶心也。’捨而勿问。”《太平广记》卷三○九引 唐 谷神子 《博异记·张遵言》:“前者夜叉 牛叔良 等七人,为追 张遵言 不到,尽以付法。”
(2).指传授佛法。《五灯会元·西天祖师·四祖优波毱多尊者》:“﹝尊者﹞復谓曰: 如来 以大法眼藏次第传授,以至於我,今復付汝。听吾偈言:心自本来心,本心非有法;有法有本心,非心非本法。付法已,乃踊身虚空,呈十八变,却復本座,跏趺而逝。” 吕澂 《中国佛学源流略讲》第九讲:“他( 弘忍 )也要效法老师的作风,保持以前单传的方式,而 慧能 恰巧也是那样纯朴,所以说他单独付法给 慧能 ,这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