械送
[xiè sòng]

基本解释

1.加刑具押送。

加刑具押送。《资治通鉴·唐代宗大历十一年》:“甲寅, 李勉 械送 李灵曜 至京师,斩之。”《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四年》:“甲午,詔 河北 沿边安抚司械送 辽 駙马都尉 刘三嘏 至 涿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