佥议
[qiān yì]

基本解释

1.众人的意见。多用于群臣百官。
2.共同商议。

(1).众人的意见。多用于群臣百官。 南朝 梁 沉约 《授萧惠休右僕射诏》:“入副朝端,僉议斯在。” 唐 白居易 《中书舍人韦贯之授礼部侍郎制》:“仪曹之选,僉议所归。”《资治通鉴·唐玄宗开元六年》:“﹝ 宋璟 ﹞又奏:‘大理卿 元行冲 素称才行,初用之时,实允僉议;当事之后,颇非称职,请復以为左散骑常侍。’”
(2).共同商议。《宋史·胡銓传》:“ 檜 之遂非愎諫,已自可见,而乃建白令臺諫、侍臣僉议可否,是盖畏天下议己,而令臺諫、侍臣共分谤耳。”《续资治通鉴·宋太祖乾德三年》:“先是 全斌 受詔,每制置必与诸将僉议,因是虽小事亦各为异同,不能即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