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5 日, 华为深圳总部举行发布会, 宣布正式在美国法院提交起诉书, 请求法院认定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有关禁止华为参与联邦补贴资金项目的决定违反了美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
11 月 22 日, FCC 决定将华为认定为美国国家安全威胁, 并禁止美国农村地区运营商使用通用服务基金 (USF) 购买华为设备. 在向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 华为认为 FCC 直接认定华为构成国家安全威胁, 没有给予华为就相关指控进行反驳的机会, 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华为同时认为 FCC 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或合理的理由来支撑其武断随意的决定, 违反了美国宪法,《行政程序法》等美国法律.
华为首席法务官宋柳平在发布会上表示,"仅仅因为华为是一家中国公司就禁止我们, 不能解决任何网络安全问题."
他表示, FCC 主席 AjitPai 和其他委员未提供任何证据, 来证明他们认为华为构成安全威胁的指控. 自 2018 年 3 月 FCC 首次提出这项提议开始, 华为和美国农村地区运营商提交了多轮事实依据和反对意见, 但 FCC 却对这些事实依据和意见完全忽视.
宋柳平在声明中表示,"华为还提交了 21 轮详细意见, 阐述该决定对偏远地区用户和企业的伤害. 但 FCC 却无视所有这些意见."
他还说道,"美国农村地区的运营商, 包括蒙大拿和肯塔基的小镇, 怀俄明的农场等地区的运营商, 之所以选择与华为合作, 因为他们认可华为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FCC 不应该禁止华为和运营商合作为美国农村地区提供联接服务."
案件首席律师 GlenNager 表示, FCC 未按照相关标准就通过了这条仅针对华为等中国公司的决定, 且 FCC 自身也承认是针对中国公司.
此外, GlenNager 说, 该规则还超越了 FCC 的法定权力, 因为 FCC 没有权力作出国家安全认定, 也没有权力基于该判断限制 USF 基金的使用. 此外, FCC 也没有国家安全方面的专业认定能力.
GlenNager 还表示, 对华为做出的这一决定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他指出:"FCC 并不是基于证据作出这一判断, 而是基于对中国法律的根本性误读以及不合理, 不可靠和不可接受的指控和影射. 该决定纯粹是一个无理, 糟糕的预先审判."
华为企业沟通部副总裁宋凯表示, FCC 的这项决定不利于提升美国农村地区的联接水平, 因为这些地区依赖华为的设备来接入网络, 而其他厂商不愿意在 "非常偏远, 地形条件艰苦以及人口稀少的" 地区开展业务. 他还表示, 这项禁令以及随后发布的移除和替换华为设备的提案, 将带来数亿美元的额外成本, 甚至会导致一些小型运营商破产.
来源: http://news.51cto.com/art/201912/6072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