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2 日, 人民日报海外版《发展区块链技术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中指出: 区块链由中本聪提出, 大致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中间省略)...... 第三阶段是拓展应用阶段. 随着技术进步和认识深化, 区块链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拓宽, 人们开始探索其综合应用价值, 区块链技术开始在公共服务, 社会治理以及供应链管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作用.
01 区块链司法最新一步 -- 无讼朝阳
93 岁的张大妈在家远程视频参与人民调解, 与四个儿子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 利用覆盖全区的 "无讼朝阳"- 首个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在线平台, 进行一站式司法确认, 当即出具了裁定书. 整个过程只有十几分钟.
"区块链" 一词从 10 月底以来, 热度不断上升. 许多人认为这是一项新出现的技术, 其实区块链在拓展应用中已经取得了一定效果. 上边介绍的 "无讼朝阳", 就是区块链在司法领域的一个具体应用.
从 2016 年开始, 就有公司开始关注于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问题上的作用, 并且在社会, 公司, 政府的多方积极合作下, 区块链在司法系统中发挥着越来越多样的作用.
笔者依据已有资料稍作整理, 希望让大家了解这一段发展史, 并会在此基础上简单分析区块链特点, 为什么区块链能够契合司法要求.
02 区块链司法一路发展, 成效显著
2016 年, 千信网出具了第一份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书.
数秦核心团队从 2013 年就致力于区块链技术研究及应用落地探索, 并且渐渐将视线聚焦在解决 "司法有效性" 问题上.
2016 年 4 月数秦团队成立了保全网, 有数据鉴定资质的鉴定中心千麦, 一起成立了千信网.
2016 年, 千信网出具了第一份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书. 无讼朝阳虽然是今年提出, 但是相关的理念和实践, 至少从三年前就已经开始探索.
2018 年 6 月 28 日, 全国首次确认了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2018 年 6 月 28 日, 杭州互联网法院采纳了原告提供的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 原告最终赢得诉讼.
为了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 原告选择了使用区块链存证.
法院审核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区块链, 审查是否为诉争的电子数据后, 确认涉案的电子数据已经上传至 FACTOM 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且从上链至今保存完整, 未被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8 年 9 月 3 日, 专门出台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11 条表明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 通过电子签名, 可信时间戳, 哈希值校验, 区块链等证据收集, 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 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 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从杭州法院承认区块链存证, 到最高法院出台规定, 三个月的时间里区块链技术凭借自身不可篡改, 可溯源的特点, 获得了行业的认可.
2018 年 9 月 18 日,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正式上线运行, 成为全国首家在审判工作中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法院.
只要纠纷当事人能提交完整可信的证据, 在链上机构的见证下, 很多纠纷就不必再到法院, 双方直接就能协商解决.
北京互联网法院 "天平链" 于 2018 年 9 月 9 日建设完成并上线运行.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 联合司法鉴定中心, 公证处, 行业组织, 大型央企, 大型金融机构, 大型互联网平台等 17 家单位作为天平链的节点.
03 现在的司法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缺陷
2019 年 6 月, 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发布《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介绍区块链在存证方面的优势与案例. 公众号 "女侠区块链", 后台回复 "司法存证" 可获得相应资料.
首先, 传统的电子存证已被国家认可多年. 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 近 3 年约 5000 份知识产权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 约 89% 的案件使用了电子证据.(李自柱,"知识产权诉讼中有关电子证据的两个问题",《电子知识产权》2016 年第 12 期.)
虽然有关 "电子证据" 的采集和应用已有一系列完整的规范, 但碍于目前技术的发展, 仍有以下几点未被解决:
1. 中心化的存证方式, 证据易丢失和被篡改.
如果证据本地存储, 第三方存储, 当遇到黑客攻击, 电脑异常等情况, 数据的安全性就无法获得保障, 这是中心化存证的弊端之一.
中心化的弊端之二, 遇到黑客攻击或者第三方存储故意篡改数据, 无法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需要人为制造多个中心, 例如选择将电子证据存在多个地方, 以保障信息安全, 真实无虞, 但无疑就增加了存证成本.
2. 取证, 示证过程繁琐, 资源消耗较多, 给有心者有机可乘.
在对某些本地产生的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时, 证据原件一旦要离开设备, 就变成了复制品而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因此, 在民事诉讼中, 经常发现当事人需要向法院展示手机等设备, 迫使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进行操作. 在刑事调查和行政调查中, 因查封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是取证的首要手段, 被调查人的电脑硬盘, 服务器可能被全部拿走而进行调查, 导致被调查人正常业务被迫停止的情况.(来源: 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
来源: http://www.tuicool.com/articles/mEB7Zz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