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客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件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 这里的作品, 是指文学, 艺术和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 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类型其中包括以下 9 种类型. 文字作品: 包括小说, 诗词, 散文, 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的演说, 授课, 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 戏剧, 曲艺, 舞蹈, 杂技作品. 美术, 摄影作品. 电影, 电视, 录像作品. 工程设计, 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职务作品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称为职务作品. 如果该职务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 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或者有合同约定, 其著作权属于单位. 那么作者将仅享有署名权, 其他著作权归单位享有.
著作权法的主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 通常包括著作权人, 受让者两种.
著作权人与受让者 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 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 创作, 开发者将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 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 是指没有参与创作, 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人.
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的, 著作权的归属应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 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 或者没有签订相关合同, 则著作权仍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 5 种权利. 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 篡改的权利. 使用权, 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 转让权: 即以复制, 表演, 播放, 展览, 发行, 摄制电 影, 电视, 录像或者改编, 翻译, 注释, 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 方式使用作品, 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只是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文档, 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 处理过程, 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著作权人的确定 (1) 合作开发. 对于由两个以上开发者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 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 若无合同, 共享著作权. 若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 那么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可以在不破坏整体著作权的基础上行使. (2) 职务开发. 如果开发者在单位或组织中任职期间, 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以下条件, 则软件著作权应归单位或组织所有: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开发出的软件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使用了单位或组织的资金, 专用设备, 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 技术条件, 并由单位或组织承 担责任的软件. (3) 委托开发. 如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开发的软件, 其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 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 或合同中未规定的, 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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