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对已售车辆, 库存车辆的防水保护, 高压线束, 车辆碰撞, 车载动力电池, 车载充电装置, 电池箱, 机械部件和易损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前期已进行过检查的车辆, 可不再重复检查.
《通知》显示, 新能源乘用车专项排查将分为运营类车型, 私家车两类. 对于出租车, 网约车, 物流车, 公交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 应按照行驶里程和监控平台数据分析结果设定排查比例. 行驶 10 万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于 5%, 行驶 10 万 - 20 万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于 10%, 行驶 20 万公里以上的不低于 20%, 动力电池故障较多的车辆应适当增加排查比例.
此外, 对于私家车, 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 车辆触发何种条件时应回店检修. 触发条件应包括: 车辆正常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间隔, 车辆发生碰撞, 泡水等意外情况, 车辆仪表出现严重故障报警信号等. 生产企业通过监控数据发现车辆达到上述触发条件时, 应及时通过电话, 短信, 车辆报警等方式提醒用户回店检查维护.
同时, 企业应当承担新能源汽车安全第一责任, 对发生起火燃烧事故的, 企业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 生产企业应在 12 小时内将事故的基本信息, 48 小时以内将事故详细信息, 主动上报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装备中心. 对于本次排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2019 年 10 月底前完成, 并向装备中心报送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 实施情况等.
来源: http://www.tuicool.com/articles/neIFr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