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愿意读这个系列的人,我想说:我并不期望你赞同我的观点,但是希望你不对我的观点产生曲解。
前一段时间微博上的权利之争,很多人都在争“权利究竟是什么”,这种争论不是好的解决之道。经济学争议的解决之道应该是:权利究竟怎样定义,才更有解释力?所以,首先,了解对方在说什么;其次,比较双方观点的解释力。
但是很遗憾,人赋权利派并不愿意真的了解自然法、自然权利在说什么。同时,自然权利观这一派,也的确有很多东西没说清楚。那就先说说,自然权利究竟在说什么?
自然权利观来自自然法思想。什么是自然法?自然法存在很多流派,但其核心的一点是:法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人制定的。这个视角比起其他的法学思想来,发生了一个简单的变化,但却是影响巨大的变化。
先类比,以助于理解。动物学把动物按域、界、门、纲、目、科、属、种等分类,这种分类是从动物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的。现在有另外一种分类方法,就是分成“人们喜爱的动物”和“人们不喜爱的动物”,你觉得这种分类方法怎么样?有助于对动物的研究、解释吗?这种分类方法不是根据事物本身的特点,而是根据人们对动物的态度。可想而知,人们喜爱的动物里,包含着自身特点差异极大的动物。比如,孔雀、热带鱼都受人喜爱,但特点差异极大。
不仅动物学如此。想想看,如果把物理现象划分成“多数人喜爱的物理现象”和“多数人不喜爱的物理现象”,能建立什么样的物理学?把性格划分成“多数人喜爱的性格”和“多数人不喜爱的性格”又如何?不是说不能这样划分,而是说,这样划分对于心理学来说,不增加多少解释力。
自然法的视角转变就发生在这里。它不再根据人们对行为的态度来划分行为,而是从行为自身的特点来划分行为。这是一个简单的视角转换,但却让自然法和其他学科可以共享理论规范了。
人赋权利观说,权利是多数人认可的并主动维护的选择,这是根据人们的态度进行划分,类似于把动物划分成“人们喜爱的动物”和“人们不喜爱的动物”。
谁跟人赋权利观是近亲?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就是从统治者对行为的态度来定义。
而在自然权利观这一边,不管是神赋人权,还是天赋人权,也许你不赞同神、天,但是有一点,它们都不再从人对行为的态度来定性行为,而是认为行为自身的性质独立于人们的态度,这就摆脱了“人们喜爱的动物”和“人们不喜爱的动物”这种分类模式。
到了罗斯巴德这里,自然权利观得到改进,已经完全脱离了“谁赋予的”这个问题。这种自然权利观相信,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有规律的,是可以从行为自身的特点来划分行为的。
罗斯巴德的权利定义是无主物先到先得,有主物自愿交易。你可以不同意这个定义,自然权利也未必有终极定义,但是,你要明白,这个定义根本就不说“谁赋予的”,而只是对行为根据其自身特点进行分类。这当然是个实然的定义,而非什么应然的定义。下面说自然权利观,都是指罗斯巴德的自然权利观。
所以,当人赋权利派说“权利明明是人赋予的,你却说是自然权利,你这不是主张应然权利吗”时,这就说明,他们没有明白自然权利观的视角发生了什么变化。
人赋权利派还认为自然权利观无视权利现状、非说没有的权利是权利。人赋权利派还误以为自然权利观必须借助“天”才能成立。自然权利观只是把不同的行为进行性质分类,同时认为,如果人们对某些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知,就可能禁止这种行为。也就是说,在人赋权利派那里,现状即性质,而在自然权利观那里,现状可变,性质不变。
例如,走私时而被禁止,时而被允许(这时就是公开贸易了),这是现状不断在变,但走私属于自愿交易,这一性质不变。
总结:自然权利观不再从他人对行为的态度来划分行为,而是从行为自身的特点来划分行为。经过改进的罗斯巴德的自然权利观,已经完全脱离了“谁赋予”问题。也许你不同意自然权利观,但请明白这里所发生的视角转换。之所以在权利前面加“自然”两个字,就是为了揭示这一视角转换。即:行为是自然之存在,权利定义只是根据行为自身的特点对行为进行分类。
来自中国经济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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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http://www.92to.com/bangong/2017/11-13/31064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