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以来,数字代币不断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市场的持续升温也伴随着种种争议和担忧。数字代币究竟风险几何?是投资风口,还是一种新型网络诈骗?FT中文网近期组织“投资数字代币”专题,编辑事宜,联系闫曼 man.yan@ftchinese.com。
最近,一位长期炒股的朋友突然宣布不炒股,改炒各种“币”了,不但炒币,而且还能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初始数字货币发行),“最少十倍的收益”,他充满乐观地向我表示。我问他为什么如此有信心,他回答说,这可是“区块链”(Blockchain)的技术,还有薛蛮子等大咖一起投资呢。事实上,我的这位朋友并不是先知先觉者,区块链和ICO早已成为坊间流行的“热词”。3月16日,中国智能合约创新平台量子链(Qtum)开始ICO, 在5天时间里筹集到价值1500万美元的比特币和以太币。当然,这绝不是因为这些佶屈聱牙的词汇开始变得老妪能解,而是它们点燃了中国人民对“发财致富”的一贯热情。然而,一旦这种热情过度,就不免令人生疑,对大众而言,ICO这到底是难得的机会,还是另一种陷阱?
ICO的实质:一种面向公众的直接融资
要理解ICO,必须大致明了其内部原理。一般而言, ICO具有如下几个步骤:首先,一家公司、技术团队甚至是“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合称“发行人”),计划或正在研发一项可供实际应用的区块链技术产品和服务,同时在公有链上内置可转让流通的代币(token);接着,发行人向公众发布一个白皮书,阐述其商业模式、技术原理、代币功能和投资者权益;最后,投资者以比特币、以太币或其他数字加密货币为代价,取得上述代币,以此作为其权益凭证,供投资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一般不得要求任何主体承兑或赎回。根据投资者权益具体内容的不同,ICO可以进一步分为产品服务类和收益类,前者意味着投资者有权获得基于区块链的产品或服务,后者意味着投资者享有基于项目的运营收入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如股权)的未来收益权。
在中国法下,不管是广为接受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还是由发行人自行创设的代币,都可归入《民法总则》第127条的“网络虚拟财产”,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内涵目前仍无精确界定,其仍待从经济实质的层面予以类型化认定。就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而言,虽然各国态度迥异,但鉴于发行的非中心化、流通的便捷性,它们更类似于货币的替代物。相反,由于各种代币和发行人密不可分,它们更类似于向特定人主张的债权。因而,在数字货币和代币互易合同的背后,是公众以货币为对价,以确定回报为目的的消费合同(产品服务类ICO),以及以不确定回报为目的的投资合同(收益类ICO)。
面向公众融资的规制逻辑
并非所有的融资都需要规制。事实上,对于早期的创业者来说,其融资对象主要是3F,即家人(family)、友人(friend)和傻人(fool):家人与友人信任的是创业者,他们即便不知道项目的市场价值仍愿意投资;傻人则相信自己即便不理解项目是什么,也可以评估其价值。显而易见,这种“关系性融资”(relational finance)被特别信任关系和非正式制度所驱动,不太需要国家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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