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 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近日起开始施行.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表示,《规定》一方面在审理原则, 受案范围, 审级管辖, 证据交换, 电子数据等方面对于涉网络司法程序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另一方面在庭审方式, 电子送达, 电子卷宗, 上诉程序等方面对现行制度规范做出了紧贴时代的制度革新.
那么, 互联网法院是什么? 互联网法院相关规定的推出, 又将给行业带来怎样的冲击? 科技日报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互联网研究者和法律人.
网络案件增多传统法院力有不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 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自主创新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为此, 继去年 8 月在杭州市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后,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也于近日挂牌.
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看来, 互联网法院去年开始成为法学界一个比较新生的事物, 成立的主要背景就是涉及互联网领域的相关案件越来越多, 尤其是电子商务, 互联网金融和知识产权这 3 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
但互联网相关法律案件的诉讼和处理与传统的司法体系存在不相容之处. 欧阳日辉表示:"传统法院处理互联网诉讼时存在一些不方便, 不适用的地方, 尤其是传统法院管理方式的制约, 其处理案件的速度达不到互联网的要求."
此外, 欧阳日辉表示, 传统法院里懂互联网的法官和技术人才相对缺乏, 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存在认识有限, 技术手段不足等问题. 综合以上背景, 成立专门处理互联网领域案件的互联网法院, 既回应了互联网时代的司法需求, 也有利于保护新的互联网业态.
"自杭州互联网法院建立以来, 各地纷纷探索互联网法院政策, 构建创新型政府, 这是数字时代下的积极态势, 既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发展, 对网络强国, 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也是司法便民利民的践行实际." 吴沈括说.
区块链技术固证存证获认可
互联网相关的案件存在一定特殊性, 互联网法院的运作也随之做出新的尝试.
欧阳日辉表示, 相较于传统法院, 互联网法院运作最大的不同就是对互联网精神和手段的注重, 比如区块链和人工智能. 虽然基本沿用现有法院的程序来审理案件, 但在使用的技术手段上, 互联网法院走在前面.
《规定》中第 11 条提及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 通过电子签名, 可信时间戳, 哈希值校验, 区块链等证据收集, 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 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 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 意味着电子固证存证技术在司法层面的应用迎来重要突破.
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于近日上线运行, 技术人员介绍说, 杭州互联网法院引入的区块链技术, 拥有 20000TPS 存证性能高性能共识方法(比特币只有 8TPS), 完整隐私安全保护能力及跨全球部署能力, 已经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跨境支付, 电子票据溯源, 公益溯源, 供应链金融行业.
"这开启了用区块链处理法律纠纷的先例.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播和使用都被记录在区块链上, 不可更改, 这种取证的方法和保存证据的方式跟传统法院是不一样的." 欧阳日辉强调, 人工智能技术虽然还没有看到实用案例, 但相信随着司法数据的沉淀, 人工智能技术也会得到应用, 大量的审判时间和成本会被节约下来.
"互联网 + 法院" 推动审判流程再造
伴随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网络侵权, 违法犯罪等事件屡见不鲜. 根据《规定》,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 如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 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 互联网金融借款,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 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为基层法院, 由其一审审结的案件, 当事人应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涉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的, 当事人应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规定》指出,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 案件的受理, 送达, 调解, 证据交换, 庭前准备, 庭审, 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 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作为一项积极有益的尝试, 这对企业和个人都会形成更有力的保护. 吴沈括说, 首先, 互联网法院运用技术手段全程在线进行, 极大提高审判效率, 降低诉讼成本, 对于个人在寻求权利救济方面给予极大的便利, 同时也对企业起到充分的警示作用, 企业在日常运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合规.
针对互联网违法犯罪而言, 强大的数字技术会促进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也会对潜在犯罪者形成震慑. 欧阳日辉强调, 在司法过程中, 技术会替代一些原来由人完成的工作, 技术是中性的, 对案件相关的企业和个人会有更客观的维护. 相关人员用好技术手段也能够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 此次《规定》的出台, 一是明确在线化审理平台的法律效力, 实际确认了超越传统庭审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二是不回避在线化审理痛点, 例如确认在线化身份认证的账号行为效力视为本人, 多渠道多模式下均确认送达有效性这一老大难问题.
在欧阳日辉看来, 虽然互联网法院集中处理互联网相关的纠纷, 但传统法院也不排除审判互联网领域的案件, 因此在互联网法院使用的新技术方案, 日后也有可能被整个司法系统效仿和采信, 在这个意义上说, 互联网法院可以被视作法院系统改革的一个探索.
来源: http://www.cioage.com/art/201810/584872.htm